
甲方(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毕业生)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见习期即自然终止。
2、见习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组织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委审核。合格者给予办理正式录用(转正)手续,不合格者按闽教[1997]人110号等文件规定,取消录用资格或延长一年见习期。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知识,安排乙方具体工作岗位及明确岗位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工作量和劳动保障
1、乙方保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或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主动参加教研活动,有病、有事请假(但不得超出规定天数),不无故旷工。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甲方应组织乙方参加见习期培训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省、市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2、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假期。
4、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教委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省、市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见习期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见习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3、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见习期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见习期合同。
(1)在见习期内被证明不适合在中小学任教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见习学校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见习期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服从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履行见习期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见习期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7、甲方未按照见习期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见习期合同。
8、乙方要求解除见习期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见习期合同的责任
1、见习期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报市教委审批并按规定缴交培养费补偿。凡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见习期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
3、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见习期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4、乙方在见习期间被解除合同,视为被取消录用资格。
5、未经录用的毕业生,一律自谋职业。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见习期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报市教委裁定。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市教委备存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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