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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问答

[日期:2007-01-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带有福利色彩的住房长期储蓄。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交纳一部分、单位资助一部分的办法,建立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专项消费资金,并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监管,只能用于职工解决购、建、大修住房。

问:住房公积金制度我市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问:哪些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问:单位可不为哪些人建住房公积金?
答: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问:职工每月应该交多少住房公积金?
答:(一)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一致,2000年公积金交存率定为8%,三资企业交存率仍为10%。
(三)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变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年度)

问:单位如何交纳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月汇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送交所属归集部门,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问:什么情况可以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您或您的配偶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

问:什么情况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
答: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申请办理销户。归集部负责结清所销户内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资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额,退归销户人。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
答:自1999年7月13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暂做如下调整:
1、贷款限额:最高单笔贷款上限由原30万元上浮30%,即39万;
2、降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20%(未封顶期房40%)降为10%,即抵押率提高到90%;
3、贷款额度暂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交存额相联系,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0倍、15倍限制。
4、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放款,可不必附办保证或保险。即借款人或售房单位将产权证交银行并配合银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可仅采用抵押担保。
5、经济适用房评估收费适用房改房标准。

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贷款期限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4.14%;贷款期限6年以上至30年的利率是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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